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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英文合同的几个特点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作者:尚婧网址:http://www.nz0912.com浏览数:551 


在当今全球化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中,中国的法律工作者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国际事务中,而英语以其通用性占据了国际间文书交流写作的大部分空间。在中国不缺少英语水平高超的商人和律师,他们轻松的通过了国家英语六级、专业英语八级、托福、雅思等考试。然而真正能够阅读分析英文合同文件的人却不多。在涉外法律事务中,英文合同通常由英美法系国家的专业律师起草,而英文与中文在逻辑语言学上的差异,以及英美法系与成文法系法律文化的差异,使得非英语母语的法律人对英文合同的阅读理解和分析进行地艰难异常。英文合同语法复杂,句子冗长,逻辑严谨等特点都有它的历史沿革。学习英文合同,是了解世界,参与世界商海的一个途径,有学者将之比喻为一把钥匙,因为其中承载了方方面面的知识,包括各种思维模式、商业模式和各行各业的专业知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学习英美法,学习法律英语,也成了很多律师为了拓宽自己的职业前景而选择的道路。

只要阅读过英文合同的人都不难发现它的两大显著的形式上的特点,即篇幅长,句子长。首先,法律用语与日常用语不同,其逻辑严谨、用词专业,不仅要严格按照制式语言构建句子,还要考虑如何周全的规避法律风险。在联合国的各项文件中,中文版本常以简洁著称,这是由于汉字的博大精深,句式自由多变,使得在表达同一意义的情况下,用中文往往比较简练。而英文对于句子结构要求严格,一句话中能表达的意思有限,若想要在其中加入更多意思则需要灵活运用各种从句使得一句简单句变成复杂长难句。往往为了精确定义一个概念而在一个复杂主句中携带几个复杂从句,并且尽量避免使用省略句和指代不明的代词。这种句子不仅拗口,在理解上也颇费脑筋。你可以看出他在创造这个句子的时候想尽一切办法描述他想描述的,规避他想规避的,绝不允许这个句子出现一点歧义,多出一点意料之外的可能性。

其次,是英文合同的第二个特点:句子长。学法律的人都知道,英美法系注重私法自治和遵循先例。因为判例法不及成文法稳定,各种先例受时代的局限性、经济文化水平和个人水平影响颇大,所以各项先例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冲突。为了规避这些有争议的先例,必须在合同拟定过程中对于与争议点有关的部分多加语句详述。与中文相似,英文中也存在大量的一词多义、多词近义的情况。对于这些意义暧昧的词语,即使是自己的母语,也难以保证应用的完全适当。所以在实践中,人们常常为了明确的表述而连续使用意义相关或相近的许多词语,这就使得句子冗长。

  1. 英文合同会用到大量规律性极强的制式语言。前述所讲英文合同中尽量避免使用省略句,偏好长难句,但是他们所用长难句并非变化莫测。在英美法系国家,跨国公司遍布世界,他们的律师制定出大量规范合同文本。这些拟定出的标准文本可以重复使用,在实践中渐渐形成了自有的规则体系。也就是说,他们在用词、结构、逻辑、主文条款方面具有相似性和规律性,而这些制式语句在整个合同中占据60%到70%的篇幅。这无疑对于非英语国家的读者来说是解析合同的一个突破点。在这个基础上,合同拟定者再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添加实质性的条款,这些实质性的条款才真正考验拟定者的功力。

  2. 英文合同深受历史文化的影响。英文合同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在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与文化的各个方面融会贯通,既深受文化的影响,又对文化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所谓“法言法语”并非独创,在细细地研究历史文化的时候,可以在很多地方寻得法律英语的来源。本文暂笼统的将其来源归纳为两个方面,一为英国语言发展史;二为判例法。语言作为文化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其工具价值,所以英国语言与法律的发展在时间上基本同步进行,而法律的发展对于语言的发展又具有补充和推动的作用。首先,西方在经历那么多次战争洗牌后各民族文化既融合又分裂,这一点在他们对待语言的态度上可以看出来。比如说,英国曾今给语言分阶级,而这样做的目的是给使用语言的人分阶级。“法语被视为西欧上层社会的语言,而拉丁文则常常是个人深造的首要选择。再加上法律界人士为了使法律这门职业具有独立性,突出本行业的优越性,也多采用一些特殊语言,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这些中古英语和外来词的使用可以使法律语言更加高贵、庄重。”因此,英国的法律英语在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了从古英语到新英语,到现在的阶段已经融合了现代英语、古英语和外来语。这些古英语和外来语大多保持着原来的形态,可以以构成来联想到英文单词,但是不太符合大众印象中已经习惯的英语构词法。比如下列词汇:null and void(无效)、ad hoc(特别,临时)、lex situs(物所在地法)、vice versa(反之亦然)、prima facie(表面的、初步的)、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in(此中)、hereby(借此)等。其次,判例的引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语言的变通,因为对判例的援引和解释没有给自由发挥留下空间。一则典型判例援引如下,其由四部分构成,分别为当事人姓名、官方引用、非官方引用和法官意见作成时间。例:

    Cashen v. Spann. 66 N.J. 541 344 A.2d 8 (1975)

    这则援引中“v.”的左右为双方当事人姓名,译为“卡申诉斯拜恩案件”;“66 N.J. 541”为官方引用:“66”代表新泽西州判例汇编第66卷;“N.J.”代表新泽西州判例汇编的缩写;“541”代表卡申案法官意见书在新泽西州判例汇编中的起始页码。“344 A.2d 8”为非官方引用:“334”代表大西洋判例汇编第二期334卷;“A.2d”代表大西洋判例汇编第二期的缩写;“8”代表卡申案法官意见书在大西洋判例汇编第二期的起始页码。最后的“(1975)”为法官意见作成的时间。对于律师来说,遵从先例是一种保险的做法;对当事人来说,做一份中规中矩的合同也是经济实用的选择,所以他们一般不会离经叛道的想要脱离先例,而是规规矩矩的采用先人的语言和逻辑结构做合同。

    总而言之,合同的结构和语言大都比较固定,其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也可以预见。按照英美法系国家拟定合同的结构来解读合同,试着去了解文化与思维方式;在文义理解充分的基础之上去找合同风险,就能在法律英语研究中开辟一条道路。

    范文祥:《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2页。

    薛波、潘汉典:《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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