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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如何保障权益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作者:张毛毛网址:http://www.nz0912.com浏览数:308 


生活中随处可见实习生驾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不能,对于交强险的主张,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此可见,实习司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是不符合上述任一条文的,即使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但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将实习司机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的行为定性为交强险的免责范围,据此,实习司机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应该获得交强险的赔付。

对于商业险的赔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而是要跟据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处理。在实践中,大多保险公司对于实习期间内独自驾车上高速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都是直接予以拒赔的。但是现实生活中,签订的保险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且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当是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采取合理方式”的要求。

同时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付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可见,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保险合同时,是否明确约定对于实习期间内驾驶人独自驾驶机动车上高速的行为是免责条款,亦或者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仅仅是以兜底条款的形式作出了概括性规定,那么,保险公司将要承担举证责任,举证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其中的免责条款和尽到明确的提示义务。如果尽到该告知义务,或者投保人自认自己明确知道,则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付责任,若保险公司未尽到该义务,或者举证不能,将要为实习驾驶员独自上高速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商业保险的赔付。

因此,对于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发生的交通事故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去应对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拒赔,从而做到真正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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