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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是否义务继续偿还剩余债务?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作者:崔香香网址:http://www.nz0912.com浏览数:704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是否义务继续偿还剩余债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问题,除非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如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等),否则债务人没有义务继续偿还剩余债务。

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换言之,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务人自愿履行部分时效完成债务,对剩余债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七十一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履行的,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后,才丧失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对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剩余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

[注:经典案例·淮海城市信用社诉何茂岭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向其履行部分债务要求继续偿还尚余借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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