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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及离婚后能否请求返还彩礼?

来源: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作者:苗田网址:http://www.nz0912.com浏览数:277 

离婚诉讼中及离婚后能否请求返还彩礼?

在中国民间,结婚时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所以,彩礼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对请求返还彩礼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返还彩礼问题应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男女双方、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

法律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为题的解答(二)》

三、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范围如何把握?

答: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第二,关于返还彩礼可能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请求返还彩礼的,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关于诉讼主体既可以为男、女双方,也可以为男、女及双方父母等。

第二种情形,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后能否请求返还彩礼?

(一)在离婚诉讼中,能否请求返还彩礼?

第一种观点认为,彩礼返还诉讼不应该与离婚诉讼一并审理,因为离婚诉讼审理的是婚姻当事人的婚姻人身关系和婚姻财产关系,彩礼返还不属于对婚姻财产的处理,是法律出于平衡有关当事人利益而作出的特殊保护;而且涉及彩礼给付关系的主体和数额认定,也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比较复杂。如果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就彩礼返还作出处理,可能会造成诉讼拖延等情形,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切实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彩礼返还在性质上属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彩礼返还诉讼与离婚诉讼相互关联,婚姻双方当事人将彩礼返还的要求并作离婚诉讼的请求之一合乎情理,没有错误。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应对彩礼返还诉讼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我赞成第二种意见。

(1)从诉讼程序和诉讼目的看,离婚诉讼与彩礼返还诉讼可以合并审理。诉的合并分为诉的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诉的主观合并是指诉讼主体的合并,即我们所称的共同诉讼。诉的客观合并,是指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主张两个以上诉讼标的。也就是法院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符合法院受诉条件的独立的诉进行合并审理。这样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更好的处理问题。

(2)从实体上看,彩礼返还虽不属于财产分割问题,是独立的诉,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均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由此可知将返还彩礼与离婚诉讼合并诉讼是完全可以的。包括被告答辩要求返还彩礼等。

(二)离婚后,能否请求返还彩礼?

对于在离婚后再次起诉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或生活困难两种情形),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支持再次起诉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在提出离婚诉讼时一并主张返还彩礼。在判决离婚后陈某与王某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能再向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支持诉讼请求,返还彩礼是可以单独行使。

我认可第二种观点,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离婚纠纷与婚约财产纠纷属于不同的案由,不同的诉讼请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主张返还彩礼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离婚后请求返还彩礼,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我认为离婚后请求返还彩礼,应手诉讼时效限制。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法律未做出特殊规定,对其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本案中,双方登记结婚后,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收到侵害,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时效应从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后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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